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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 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

发布时间:2020年6月12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Tags: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 ,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  

 徐忠秋律师,天津西青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

  什么是缔约过失,大家可能不太了解,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情况是很多的,相信大家在签订合同时有被骗的经历,之所以缔约过失需要进行赔偿也是为了打击一些人不好的行为,更好地维护相关的市场经济秩序,那么哪些属于缔约过失,缔约过失又需要怎么进行赔偿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缔约过失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

  我国《合同法》第113 条对在合同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就存在一个执法尺度问题。我们从缔约过失在成立基础、要件、功能上与合同的不同,起码可以认定二者在赔偿范围上是不同的。合同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损失,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应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亦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及其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其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一般说来,在赔偿范围上,缔约过失小于合同,因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利益较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大。故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实事求是,受害人有多大损失,有过错的缔约人就应赔偿多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缔约过失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须得发生于合同正式缔结成立之前的先契约阶段。


  2.承担缔约过失者须得具有主观上过错[故意/过失]。


  3.缔约人的过失行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某种义务。


  4.缔约过失人的过失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而这种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相对人有信赖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a.主要表现为得不到补偿的费用


  ①缔约费用;


  ②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费用;


  ③丧失唯一或难以替代合同机会的损失。


  b.不包括因合同成立、生效所获得而未获得的合同利益。


  因果关系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失赔偿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缔约过失赔偿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对于缔约过失,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几种情形以及相关的认定原则,主要是看行为人的主观意思,那么如果是缔约过失,就需要对相关的事项以及费用进行赔偿,文章也对需要赔偿的范围进行了介绍。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

  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有什么内容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显失公平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和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下面由在本文一一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显失公平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首先,评定权利义得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两方面予以考察。


  其次,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还包括因履行产生的经济利益上的悬殊,如一方获取的价金或报酬大大超过其交付标的物的价值或大大低于其提供劳务的通常标准,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更大损失,即客观上已发生利益严重失衡的后果。


  应当看到,显失公平制度是对财产交易及有关民事活动所具有的不公平达到十分明显程度的一种评价和处理。如果在显失公平的认定上没有具体量上的规定,很难排除当事人或审判人员的主观随意性。


  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


  主观上存在恶意即获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地订立或履行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引起显失公平的原因不同,是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以及重大误解行为特征的主要区别,因此有必要考察显失公平的主观条件,以便正确认定显失公平的特征。考察获利方主观外的有无恶意,实际上也排除了对显失公平的制度的滥用。


  下列情形不构成显失公平: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并无恶意。


  2、出于获利方的善意行为。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3、出于过失行为。如对受损方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或未将不公平条件和交易的真实内容告知对方。


  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为民法的首要原则。自愿原则指是否如何进行民事活动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他人意志的非法干预。合同领域是自愿原则适用的主要场所。贯彻于合同法上的自愿原则,也体现为当事人在确定合同内容时,在意志上不受他人违法及不正当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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