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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个书面协议彼此都好

发布时间:2018年3月31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春运拼车回乡,不仅可有效分流火车、飞机和长途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压力,充分利用私人车辆的运能,更能有效利用公路交通资源,节省拼车者的个人费用。这一看似一举多得的民间自发经济行为,目前在管理和法律上却处于空白。法律专家表示,鉴于我国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目前都没有涉及拼车现象的状况,相关部门应该有所作为,在可能的职权范围内,最大限度规范和控制风险。
  拼车潜藏三种风险
  对于拼车行为潜在的风险,有法律界人士归纳为三方面。首先是受行政处罚的风险。由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普遍认为拼车车主没有营运资格而在提供运输服务后收取费用,因此持反对和打击的态度。
  保险理赔也存在风险。私家车一般都会购买一定数额的保险,而私家车的保费都明显低于营运车辆,原因是私家车供车主自用,发生保险理赔事故的几率远低于营运车辆。目前各大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中都规定: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当私家车有偿拼车发生理赔事故时,保险公司就有可能以此为由拒赔或少赔。
  最大的风险还在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拼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伤亡,这里面既有可能是拼车驾驶员的责任,也有可能是第三方肇事责任,还有可能是搭车人责任,法律关系复杂,风险难以确定和控制。
  无偿拼车司机也担责
  法律界人士认为,无论是有偿拼车还是无偿拼车,对于乘车人因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司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司机承担的责任大小有所区别。一般情况下,对于有偿拼车,司机与搭乘人之间实际上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司机负有将搭乘者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并对运输过程中对乘车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在无偿拼车的情况下,出于公平的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酌情适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有些司机和乘车人会签订“拼车合同”,对双方的责任在事前予以明确。在网上也有不同“拼车合同”的模板。一些车主为了避免拼车造成事故后对乘车人进行赔偿,会签订免责条款。有律师认为,对于免责协议,应区分其免除责任的范围。如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约定,因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会认可协议的效力;然而,对于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违反了公序良俗,将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另外,在拼车过程中,如果出现乘车人明知司机存在醉酒、无驾驶执照、车辆不符合上路标准等非法行驶行为,仍执意搭乘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将面临着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的风险。
  最好事先签订书面协议
  为降低拼车风险,法律人士建议“拼友”们在出行前一定把选人、选车的工作做细。很多拼车族在选择“拼友”时,往往只考虑出行时间、出行路线、费用分担等因素,然而对于司机的身体状况、驾驶技术、事故记录等考虑得较少。搭乘人应对驾驶人的实际驾龄、技术水平及有无开快车、酗酒等不良驾驶习惯有更多了解。另外还要从安全角度选车,了解车辆年检或定期保养的情况、目测检查等。
  详细询问车辆保险情况更是必要。为了避免出现权益受损后迟迟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在选择“拼友”的时候,应通过察看机动车保险单据的方式,了解机动车投保情况。由于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其赔付范围不包括车上人员,因此机动车是否投保交强险以外的商业保险、投保商业险的险种和保险期间是搭乘人须特别关注的。商业险中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又称座位险,这一险种与搭乘人的损害赔偿直接相关,应特别了解机动车是否投保该险种以及相应的赔偿限额。
  最好能签订书面协议。在“拼车”前尽量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细节问题,并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在回乡路上,拼车驾驶员一定要遵守各种交通法规,谨慎驾驶。
  针对律师的建议,记者电话采访了部分“拼友”,发现能够做到这些的人并不多。“拼车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已蔚然成风,不少发达国家甚至出台措施奖励拼车。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拼车行为有一个明确说法,商业保险机构也应适时出台新型保险品种,司法实践也要与时俱进,使拼车出行不再行驶在灰色地带。”有网友由衷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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