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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调解 纠纷全化解

发布时间:2016年5月31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日前在调解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同时,一并将一审法院正在审理的相同租赁合同涉及的后续租金诉讼和当事人之间已经产生但尚未成诉的赔偿纠纷成功化解,使因相同租赁合同引发的9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1999年3月,河北省一家工程公司下属的工程项目部与本市某建筑器材租赁站签订钢板租赁合同书。此后,租赁站向工程公司承建的多个工地提供了各种型号的租赁物资,工程公司先后向租赁站支付租赁费39.5万元,截至2006年5月,工程公司尚欠部分租金和租赁物以及修理费用未付。2002年4月和2003年4月,该工程公司下属项目部又与本市一家钢模板租赁站签订了两份建筑物资租赁合同。该租赁站于其后陆续向工程公司承建的两个工地提供各种型号租赁物资。后因租赁物修理费、租金等问题,两家租赁站就上述3份合同分别与工程公司成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工程公司给付两租赁站租金、修理费、违约金等项费用。工程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两家租赁站的诉求。    二中院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这3件案件涉及的租赁物建筑材料从螺母、螺钉到钢管、连接件,品种繁多,且租赁时间长,争议焦点多,涉及六个建筑工地,违约金及租金数额在计算上较复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丢失了部分租赁物;此外,该案因时过境迁部分证据从时效上衔接不好,当事人举证较困难,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同时,与这3件案件涉及的同一租赁合同项下的从2006年6月开始计算的后续租金的3件诉讼案件正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另因该租赁合同项下部分租赁物丢失的3件赔偿纠纷正在准备起诉中。    针对这种情况,两名主审法官在分别开庭审理、确立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决定同时对3案做调解工作。由于9起纠纷交织在一起,一开始,调解工作异常艰苦,三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在租金数额、返还租赁物还是赔偿现金等问题上互不相让。经反复释法讲理,最终促使三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后,主审法官又及时将调解款执行到位,彻底解决了当事人之间长期存在的因租赁合同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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