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青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3067430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抵押担保

浮动抵押设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办公楼抵押的担保范围

发布时间:2022年8月13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Tags: 浮动抵押设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办公楼抵押的担保范围  

  徐忠秋律师,天津西青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浮动抵押设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我们注意到,为适应业务发展,企业对外寻求融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新兴的担保模式,即;动产浮动质押;,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特点有哪些浮动抵押设立时间是什么时候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特点

  与动产抵押权相比,动产浮动抵押权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未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设立此种抵押权。

  2、担保财产的集合性。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其抵押财产是经营者所有的集合动产,包括经营者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3、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

  动产浮动抵押设立之初,抵押财产并未特定,包括;现有;和;将有;的财产;

  抵押财产具有变动性,即抵押财产的范围、价值都处于变动之中在《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事由出现时,抵押财产才特定。

  4、抵押财产的可转让性。只要《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情形没有出现,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不经抵押权人的允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转让抵押物。这属于《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的例外。须注意:只要《物权法》第196条规定情形出现,抵押财产特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允许,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二、浮动抵押设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因为浮动抵押物一般都是动产,不需要登记生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浮动抵押设立时间是什么时候;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动产浮动抵押有了基本认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办公楼抵押的担保范围

  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存在资金不足的情况,当我们遇到资金不足的情况时,首选的就是去进行贷款。然而一般没有相应的担保物,我们是无法成功贷款的。那么如果我们用办公楼来抵押,它的担保范围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办公楼抵押的担保范围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办公楼抵押的担保范围

  1、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一般来讲,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应当包括以上几项,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只担保其中几项,那担保的范围应当依合同约定确定。

  二、什么是抵押担保的范围

  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假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仅包括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旦出现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处理抵押物所得中,债权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而不能超越约定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1]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三、抵押担保概念和特点

  1、概念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特点

  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办公楼抵押的担保范围的相关内容。具体的担保范围是会在合同中约定的。如果是合同中没有做出约定的,那么就不属于担保范围之内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天津西青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030674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