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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9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人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但是,在实践中,常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自身原因使调解超过法定期限仍未进行,当事人的损失迟迟不能得到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除了等待就没有别的途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了吗?不是的!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调解期限届满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而不用再等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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