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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知识 乘车人死亡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23年1月22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Tags: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知识 ,乘车人死亡如何赔偿  

 徐忠秋律师,天津西青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知识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结果的,需要承担赔偿,赔付相应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有哪些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对死亡赔偿金作出相关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死亡赔偿金的相关知识。

  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一款第项更明确规定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60岁以下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如何选定受诉法院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适用问题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差异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的明显差异,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否是以死者户籍来区分适用的是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实践中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乘车人死亡如何赔偿

   案情:2007年10月11日15时47分,姜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苏249线64KM+80M处由西向东驶入道路时,与由北向南朱某某驾驶的苏NSM887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朱某某及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车人韩宜某受伤,韩宜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驾驶员均无驾驶证。交巡警支队认定该事故中姜某某承担主要,朱某某承担次要,韩某某无责。 2007年11月5日,韩某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合计94694.30元。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46981元,被告保险公司关于无证驾驶不予赔偿的辩解不成立,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8000元,余款被告朱某某承担30%的赔偿。 评析: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个是保险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另一个是朱某某该承担多少赔偿。  第一个争议焦点,也是是目前业内人事较为关注的焦点,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判决,但是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寥寥无几,笔者和该案中法院的观点相同,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理由如下:首先,《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两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都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限额内予以赔偿。其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该条仅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予以免责,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可追偿,但对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予以免责,也未规定可以向其他人追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交强险分项限额,即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无禁止则应适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故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仍应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再次,即使按照《条例》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但是该条的规定和《道交法》七十六条的规定相矛盾,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道交法》是上位法,《条例》是下位法,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应以上位法为准,因此,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最后,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它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以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此区别于商业险。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的损害是有两个人的行为导致的,应由行为人共同承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因此,法院根据《事故认定书》中的大小确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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