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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方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2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第一条 为推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下同)个人购买(含建造、大修,下同)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交存入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贷款担保方式包括:  (二)权利质押;  委托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借款人:向受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第三人。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北京市购买自住住房;  (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出售公房的售房方案已经上级房改管理机构批准;  (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每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购买价款的70%,并且不得超过贷款抵押房产价值或各质押权利凭证所载本金的70%,同时不得超过委托人定期公布的最高贷款额。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受托人和借款人约定,可计算到借款人65周岁,同时不得超过25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贷款期间如遇国家调整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贷款利率相应调整。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  (一)借款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同意贷款的信函;  (五)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权属证明;  (七)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存有不低于全部购房价款30%的存款证明,或已交30%以上购房预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受托人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其内容包括: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核定;  (四)购房行为合法性审查;  (六)收入情况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审查;  (八)其他审查。  受托人对借款申请初审后,填写《贷款初审意见书》送交委托人,委托人根据《贷款初审意见书》,对贷款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同时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  第十三条 签订借款合同。  (一)采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须订立抵押合同,并购买房屋财产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同时由受托人、借款人及第三方签订抵押附属合同;  (二)采取权利质押担保方式的,须订立质押合同;              按月均还指贷款期限内每月均以相等的金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R=P-------------  其中:R--月均还款额;     I--贷款月利率;  (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在受托人处开立存款帐户;                 (一)保险费用按保险公司规定支付并由抵押人负担;  (三)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购房价款总额;  (五)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受托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一)借款人连续六次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五)保证人违反保险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借款人又未提供新的担保的;  (七)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                              199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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