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青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3067430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常识

反担保 合同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6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反担保 合同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借款人:
为实现         号《委托担保协议》的约定,由于乙方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提供了担保,甲方应乙方的请求,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为上述担保向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号《借款合同》系借款人         与   签订的借款金额为  万元,期限为    个月的借款合同。
         号《委托担保协议》系借款人         请求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依法与乙方达成的协议。
     号《保证合同》是乙方与   签订的乙方为借款人         借款作保证担保的合同。
第二条   甲方用作反担保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作价    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  ,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第四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投保期限应长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临时保管保险赔偿款至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还清为止,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六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约定如下:                                       。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和借款人协商承担。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分立、合并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或自行清算的,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前无继承人履行借款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  抵押权的撤销: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借款人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
2、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违反第七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甲方并自愿向乙方承担保证合同约定金额    %的违约金     元。
    4、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自愿向乙方承担《保证合同》约定金额    %的违约金      元。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变更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条款或转让该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依法须办理登记手续的,自办理完登记手续并于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同时生效。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一式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天津西青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030674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