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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房屋中介的“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5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本文提供四个中介纠纷案例,需要购房者在购房时注意防范中介“霸王条款”。
  一、购房签约先交钱的例子:
  为确保房屋买卖成交,买方需在签订合同前交付承购意向金人民币1万元。房屋承购意向金实际上是中介公司巧立名目,为达到先收取买方钱款、获取不当得利而设置的一个陷阱。一旦房屋买卖难以成交时,不少中介公司都会凭借预先收取的“意向金”为筹码,迫使买方成交或赔偿中介公司所谓的种种损失。
  二、横插一脚多要钱的例子:
  在委托合同履行期间,买方和卖方达成买卖协议后,卖方违约的,买方同意将卖方赔偿的定金的50%支付给中介公司。上下家任何一方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发生的违约赔偿情况,如发生“定金罚则”情形,与中介公司并无关系。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理由以外,违约方应赔偿利益受损方的损失。中介公司横插一脚收取卖方支付给买方的部分赔偿金,显然是不当得利。
  三、突破上限定佣金的例子:
  委托成功后,买卖双方按房屋成交价的1.5%比例支付佣金给中介方。根据市物价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居住房屋买卖中介经纪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最高收费标准为房屋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该条款突破了收费标准的上限。遇到这种条款,市民可以物价部门的规定作为自己谈判的砝码,不能简单地认为这类条款都是无效条款而不加理会。
  四、交易未成乱收钱的例子:
  如买方反悔,未于约定日期至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致使交易不能成功,则买方同意将实际给付的诚意金支付给中介公司,以作为违约之赔偿。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上下家都会有个合理的“考虑期”,以便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决定是否成交。同时,我国《合同法》规定,房产中介未促成交易的,不得要求佣金,只可要求买方支付中介居间过程中发生的必需费用。据此,中介公司在居间委托合同中设定此条,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想获取不当收益。
  因此专业律师提醒您,在二手房交易中,首先要了解有关房屋买卖和房屋中介居间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次,了解中介公司的资信情况,尽量选择品牌好、资信佳的大公司;最后,在签约时,要仔细阅读居间委托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不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贸然交付意向金或定金。对于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应坚决要求修改或拒绝。另外,不要在经纪员口头承诺的影响下草率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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