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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4年2月3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1)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承揽人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承揽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一般即应开始着手工作,不得拖延。承揽人应以自己的工作依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在经过定作人许可的情况下,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未经定作人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未经定作人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车跟男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有权解除其与承揽人之间的合同。
  2)接受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
  《合同法》第265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富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材料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的质量标准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以及62条第1款的规定补充确定。
  3)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不仅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还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经定作人验收合格,才算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在工作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和转移要注意以下几点:
  在定作人提供材料时,经承揽人工作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归定作人,当事人之间无需进行所有权的转移。
  在承揽人提供材料时,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归承揽人所有,当事人之间需进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由双方提供材料时,应依据何方提供的材料形成工作成果的主要部分进行判断
  在材料由第三人提供时,需要首先根据承揽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添附规则,在承揽人与第三人之间解决工作成果所有权的归属。
  4)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修理:定作人享有瑕疵修补请求权,请求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瑕疵进行修理。
  重作:我国《合同法》明确认可定作人请求承揽人重作的权利,但如果存在第110条规定的情况,则定作人不得主张承揽人承担重作的违约责任。
  减少报酬
  赔偿损失
  5)容忍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期间,定作人可以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和监督,承揽人不得拒绝其检验和监督。
  6)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
  承揽人应对定作人负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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