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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年2月9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Tags: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徐忠秋律师,天津西青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都是由于一些原因造成的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原因,而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下面就由的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

  1、引起的原因不同:显失公平主要是主观因素造成的,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存在瑕疵;情势变更是主要由不可归责于合同订立当事人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

  2、当事人的心态不同: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而订立合同,并努力希望达到结果的发生;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追求。

  3、评判基础不同:显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评判规则,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势为基础来认定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阶段的适用原则,以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情势的变更为基础来判断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4、法律后果不同:出现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情势变更将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解除的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

  二、案情介绍

  2008年年4月12日,张剑锋与房主谌水莲签定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剑锋购买谌水莲位于康年华附近的一套房屋,房屋成交总价为58万元人民币,并且向谌水莲支付了定金。在这个过程中 ,房屋价格上涨比较高,谌水莲就想解除合同,抬高价格后转卖他人。于是谌水莲就以情势变更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但是张剑锋却认为房屋价格的上涨并不是属于情势变更,并且张剑锋也为履行合同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现在谌水莲的突然违约给张剑锋本人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被动。张剑锋万般无奈之下,将谌水莲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同时,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正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民法基本原则既是立法的原则,又是执法和守法的原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此类案件依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亦符合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精神。所以,具体到本案中,被告的情势变更的主张并不成立。在一般性的签约过程中,普通的商业风险是应当考虑在其中的。尤其是在2008年前后的期间内,房屋的价格上涨不是不可抗力的或者 是不可以预料到的。继续履行合同也并非是显失公正等。原告的主张应当到得保护。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剑锋的诉讼主张。

  以上就是的给大家介绍的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的相关问题。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虽然都对合同的一方造成了权益的的损害,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需要仔细的辨认。如果的解释不能解决你的问题的话,欢迎来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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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通常情况下都是需要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履行合同的内容。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合同履行包括哪些内容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怎么办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 第一,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

;;;;; 第二,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

;;;;; 第三,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第四,履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

;;;;; 第五,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

  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第二,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第三,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3、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该原则一直为我国的立法所认可,如《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规定,供需双方应商定选择最快、最合理的运输方法。

  4、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包括哪些内容

  1、合同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

  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有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这是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条件,也是债权与所有权在实现方式上的基本区别。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现为义务人的作为,由于合同大多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一般均须为一定的积极作为,以实现对方的权利。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合同的履行也表现为义务人的不作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是义务人的履约行为。

  2、履行合同的标准

  履行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才能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也才使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而,当事人全面、正确地完成合同义务,是对当事人履约行为的基本要求。只完成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就是没有完全履行;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属于完全没有履行。无论是完全没有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均与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

  3、履行合同的行为过程

  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行为过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的依约交付行为,而且还应包括当事人为完成最终交付行为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尽管在通常情况下,准备行为并非合同义务,但绝不能因此得出准备行为不是合同履行行为的结论。准备行为是最终履行行为的基础或前提,甚至可以说没有准备行为即没有最终的履行行为。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这其中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义务执行的善后等。在这一过程中,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指的就是这一阶段的合同履行。然而,为执行合同义务所作的准备和义务执行完毕后的善后义务,固然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因其与第二阶段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有密切的联系,也是合同履行的内容。这同时也是现代合同法发展的趋势所在。

  三、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怎么办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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