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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进行调解?对方拒不履行交通调解协议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年6月14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Tags: 交通事故,调解,交通调解协议  

  众所周知,调解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途径之一,但一般来说,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那么,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进行调解?对方拒不履行交通调解协议怎么办?

  徐忠秋律师,天津西青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进行调解?

  1、调解的当事人

  一般说来,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而可以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其中,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另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2、调解的申请时间

  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借宿之日起开始;

  (3)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3、调解的方式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调解的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5、调解书所载的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6、调解书的效力

  (1)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

  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义务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的义务,伤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直接起诉。

  从性质上说,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时,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当事人有法定的正当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从而强化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意识,维护调解协议书的严肃性。

  (2)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调解协议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所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7、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对方拒不履行交通调解协议怎么办?

  调解一般来说由案外人主持,可由各方一致认可的第三人,也可由交管部门组织调解。对于交管部门的调解,有相关的交通法规规定。调解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选择途径之一,调解成功后,各方可根据调解协议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事故赔偿纠纷即宣告结束。

  调解协议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与,对于矛盾相对的各方能起到缓解气氛、加大调解成功可能性的目的。法定的调解为交管部门的调解,对此《交通安全法》74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章对调解有相关的规定。如果各方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达成调解协议,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该如何处理,我们可以从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和相关规定进行阐述:

  首先,调解协议具备合同性质。

  调解协议无论是私下的调解还是由交管部门的调解,都只具备合同的性质,也即各方在第三人的协调下,通过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的一个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自各方签字、盖章等形式确认后,调解协议(赔偿合同)即生效。 合同性质也决定了相关规定明确交管部门在调解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

  其次,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

  强制执行力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在民事领域主要表现为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决定了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对此,《交通安全法》74条明确规定,由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依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也负有信守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

  如果赋予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任意反悔权,就是在鼓励公民不守信用,这样既不利于民事关系的稳定,也浪费了公共资源,有违效率原则。

  徐忠秋律师 天津西青区知名律师,承办交通事故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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