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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 交通肇事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案例

发布时间:2020年6月12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Tags: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 ,交通肇事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案例  

  徐忠秋律师,天津西青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含义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当自然人的身体、健康、生命权受到损害,除应当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害以外,对其本人或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的制度。


  就人身损害而言,抚慰金适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身体权侵害造成精神痛苦的;二是对健康权损害造成精神痛苦的;三是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的救济。上述三种情况,抚慰金请求权由权利人专有行使,均为专属权利。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标准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审委会研究决定。





交通肇事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案例

  近日,清远市清新区法院一审判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家属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万多元。该案宣判后,被告的欧某和保险公司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9月11日6时许,欧某驾驶其轻型货车行经清新区太和镇中山路段时,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致陈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路人报警,欧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清新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欧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的遗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欧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297666元,还认为欧案发后除赔了丧葬费之外其他分钱未赔,进而要求对其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


  被告人欧某案发前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的商业三者险。该保险公司被追加当被告认为,根据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刑附民案件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且被告人构成犯罪接受刑罚处罚之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已获得精神抚慰,不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互独立,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不能自然免去其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广东省高院也于2014年11月下发了,明确了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应当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付范围。


  因此,法院决定判决被告人赔付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其购买的保险已能足额赔偿因致被害人死亡产生的所有合法赔偿费用,被害人亲属的合法诉求能得到充分保障,欧某属过失犯罪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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