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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领迟延是什么 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0年6月14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Tags: 受领迟延是什么 ,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徐忠秋律师,天津西青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受领迟延是什么

  受领迟延是什么呢想必很多人都对此有所疑惑,若对这类问题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疑问,相信在仔细看完下面的文章后,一定会有所收获、有所裨益。接下来就是由带来受领迟延是什么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受领迟延是什么


  所谓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提出的给付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或没有按照约定给予协助,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权人受领迟延应承担如下:因债权人受领迟延使债务人增加的履行费用,应由债权人负担;在受领迟延期间,如是货币之债,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向提存机关进行提存以消灭债务,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在受领迟延期间,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二、构成要件


  1、债权人有受领义务或者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原则上,法律不规定债权人的受领义务,但也有例外。其他国家的民法仅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买受人有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定作人有受领定作物的义务。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的需方、发包方和定作方,有受领货物、工程和定作物的义务,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提货、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验收工程、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除法律规定者外,当事人约定债权人有受领义务的,从其约定。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协助的情形也较常见,例如在往取债务,债权人须到债务人的所在地受领履行;运送货物,债权人应准备卸货场地;在选择债务,有选择权的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前应为选择等。凡债权人有受领义务或者债务履行须债权人的协助,而债权人不予受领或不予协助时,即可构成受领迟延。


  2、须债务人已提出给付。提出给付指已使债权人处于可以受领的状态。债务人不提出给付,债权人无法受领,当然构不成受领迟延。相反,则可能构成债务人的履行迟延。给付的提出有两种情形,为现实的提出,指债务人已作好履行的一切准备,债权人即刻便可以受领,例如债务人已将标的物送到债权人处,待其受领;由债务人发货的,该货物已交于承运人等。另一为言词的提出,指在债权人已预先表示拒绝受领或债务履行需要债权人的行为时,债务人已作好履行准备,通知债权人受领债务,例如在往取债务,债务人通知债权人前往领取标的物;在选择之债,债务人通知债权人选择等。债务履行的提出,须符合履行的一切要求。如履行的提出不符合债的要求,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而不发生受领迟延。


  3、须债权人不为受领。其包括两种情形:一为拒绝受领,即债权人明确表示不为受领,或者债权人应为协助而拒绝协助;二为不能受领,例如债务人按时送交标的物,而债权人外出旅行等。


  三、法律后果


  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消灭。但债务人的则因此减轻。


  1、在受领迟延期间,债的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债务人仅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如毁损灭失的原因为不可抗力、事变或债务人的轻过失,债务人不负。


  2、债务人对金钱之债无须支付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的利息。


  3、在标的物有孳息时,债务人只须就自己已取得者向债权人返还,未收取或其减少、灭失时,债务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4、债务人得请求债权人补偿其履行或保管标的物的费用。


  5、债务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存债的标的物,消灭自己的履行义务。另外,如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权人有受领义务的,债务人还有权请求债权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有关于受领迟延是什么的有关知识,通过上述内容,相信很多人都对受领迟延是什么有了一定的认识,以后再面对这样的问题再也不会感到棘手,可以做到事半功倍、迎刃而解。如果还有别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核心内容: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贷方履行支付借款义务,合同履行地为借方所在地。借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合同履行地是贷方所在地。还有应该以贷款方履约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一、借、贷双方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项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照前面的规定,履行地应该在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贷款方所在地。


  二、应以贷款方履约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所有双务合同都存在一个;以哪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以交货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之所以这样理解,因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支付价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间的区别点;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区别。


  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贷双方都在履行给付货币义务,其实,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是贷款方的放款行为,而不是借款方的还本付息行为。因为借款方的还本行为类似于租赁合同中返还租赁物的行为,而付息行为是借款方使用资金的价款,这两项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质;而贷款方的放款行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标志。


  综上,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贷方履约地——借款人所在地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分几类


  借款合同可分为如下两类:


  1、行借款合同,即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它们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这类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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