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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先履行抗辩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0年6月10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Tags: 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先履行抗辩权案例  

  徐忠秋律师,天津西青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实践中,合同争议是比较常见的,合同关于履行地纠纷更是屡见不鲜,确定合同履行地非常复杂,争议较多,那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怎么办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1、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货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中,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比较容易确定,难以确定的主要是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3、关于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的含义

  司法解释以程序法规定为原则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因此,履行义务的含义要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


  4、有多个合同履行义务如何确定履行地的问题

  合同项下的义务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应当依照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何为主要义务,也要结合合同履行的实体内容来确定。当主要义务履行地无法确定的,两个以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5、合同履行地应当以书面约定为准

  管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将书面形式从合同书、信件扩展到数据电文等有形形式,是现代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为近年来的我国立法所确认。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三条规定:"本条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三条规定:"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或以将来能够使用、援引的其他形式订立的,为便于将来可能产生或者已经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关系的纠纷,约定某个缔约国法院或一个或几个专属法院的排他性管辖协议。"


  6、约定的地点与实际履行地发生冲突的处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一具体义务的履行地,不仅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可能有诉讼法上的意义。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际签订地、履行地与约定的签订地、履行地不一致时,应当以约定地为准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当事人在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双方对管辖有预期,不因与实际履行地不符而改变。


  《合同法解释》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7、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地

  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较为常见的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一是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要判断何方当事人守约,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这类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无效。


  8、未履行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确定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对管辖争议处理时,主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合同是否履行作形式审查。


  因此,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管辖,但是,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也没有实际履行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二、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怎么办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三、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有哪些

  1、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


  2、实际履行地原则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的相关知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先履行抗辩权案例

  核心内容:从先履行抗辩权案例里面,B公司收到总价百分之三十的合同款后开始排产,而A公司认为排产期确定后告知B公司,所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成立。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案例。




  2010年7月2日,北海A物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B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销售合同》,约定:1、A公司向B公司购买电梯两台;2、付款条件:A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B公司支付L1#电梯设备合同总价的30%款项及L2#电梯设备合同总价的5%款项,两项合计99900元作为合同排产款,结算时排产款转为合同货款,B公司将在收到此款项后向C电梯有限公司开始先排产L1#电梯;3、A公司根据工程进展,在L2#电梯开始排产前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L2#电梯设备合同价25%的款项即72000元。B公司将在收到此笔款项后向C电梯公司排产L2#电梯。如遇A公司付款延迟,则B公司交货相应顺延;5、B公司收到相当于每台排产设备总价百分之三十的合同款后,开始排产;6、违约和赔偿:①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立即生效,B公司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如A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则不得要求B公司退还所付合同款项,如B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双倍返还A公司所付定金并退回A公司已付款项;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A公司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延误部分金额的0.2%,此项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10%;如果逾期付款超过10周,则B公司有权视A公司为单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A公司截至2010年10月11日向B公司付款合计为299400元,其中为L1#电梯的全款即285000元,L2#电梯款14400元。至今A公司没有全部支付L2#电梯设备款,B公司也没有为A公司安装L2#电梯。B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2、A公司已经支付的L2#电梯款14400元归B公司所有;3、A公司支付B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86400元。原告起诉时,被告A公司已另行购买安装了L2#号电梯。


  被告A公司辩称:L2#电梯余款须待排产期确定后,A公司才有继续支付的义务;B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通知L2#电梯排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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