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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9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备案的范围
  第三章 备案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 备案管辖
  第五章 备案的原则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格式条款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签约行为,避免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市工商局制订了《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现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格式条款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格式条款合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大连市合同文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 格式条款合同分为全部格式条款合同和部分格式条款合同。全部格式条款合同是指构成合同的全部条款都是格式条款;部分格式条款合同是指构成合同的部分条款是格式条款。
  第四条 大连市工商局格式条款合同备案中心负责全市企业格式条款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案的范围
  第五条 大连市辖区内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拟制的格式条款合同,经备案方可使用,并在履行中接受监督。
  第六条 下列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应当办理备案:
  (一)出国留学、外派劳务合同;
  (二)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合同;
  (三)房屋中介合同;
  (四)房屋、场地、库房、摊位(柜台)租赁合同;
  (五)建筑施工、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六)旅游合同;
  (七)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八)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九)消费贷款、保险合同;
  (十)运输合同;
  (十一)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第七条 格式条款合同含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内容或未办理备案的,依据《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各级合同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格式条款合同未经备案而用于对外签订合同或印制格式条款合同文本未办理备案登记的,依据《大连市合同文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备案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的申请。
  格式条款备案的申请,是指格式条款的拟订者以书面形式,向大连市工商局格式条款备案中心提出备案申请。
  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格式条款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格式条款合同文本;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合同管理员证明书;
  第十条 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的初审。
  格式条款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的主要内容:
  (一)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重点审查:(1)格式条款的拟订者是否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2)经营项目是否属于法定的经营范围;(3)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超出国家特许范围。
  (二)格式条款是否规范。主要审查:(1)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定型化;(2)格式条款的内容,在订约时能否与相对人进行协商;(3)订约相对人是否为不特定消费者。
  初审合格后,报市局格式条款备案中心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的审查。
  主要是审查格式条款中是否含有以下内容:
  (一)免除格式条款制订者自身的责任: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的责任;
  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4、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的责任;
  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加重格式条款合同相对人的责任:
  1、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2、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
  3、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
  (三)排除格式条款合同相对人的主要权利:
  1、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2、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3、行使合同解释权;
  4、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5、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中如果含有上述第一款第(一)项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对所提交的格式条款内容进行修改。
  各级合同监管部门在对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管中,应按上述方法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格式条款中含有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内容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制订者限期修改;逾期不修改的,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格式条款备案的登记。
  (一)对格式条款进行编号、登记存档;
  (二)向备案申请人核发《格式条款备案登记证明书》。
  第十三条 格式条款备案的公示。
  备案登记后的格式条款,即可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一)在《大连日报》上公示格式条款的制订者名称、统一编号;
  (二)在市工商局网站上公示格式条款的全部内容。
  公示后的格式条款,方可用于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格式条款制订者因重复使用而印制该格式条款的,应在办理登记后方可印刷。
  第十五条 格式条款制订者对修改内容提出听证的,应进行听证。格式条款审查人员应认真做好听证准备工作,并在听证前七日内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备案管辖
  第十六条 市局合同处主要负责全市范围内格式条款的备案、公示工作。市内四区注册资金为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办理格式条款备案、公示的,直接到市局格式条款备案中心申请;市内四区注册资金为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企业及其他区(市)企业办理格式条款备案、公示的,可向所在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由分局合同部门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市局备案中心审查并办理备案、公示。
  第十七条 各级合同监管部门要对经过备案、公示的格式条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任意变更备案、公示后的格式条款内容,或者利用格式条款进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章 备案的原则
  第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备案监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优质服务原则。格式条款的备案监管,要按照“建设服务型工商”的要求,在依法审查的同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审查中,发现格式条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要指导制订者加以修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审查原则。对申请备案的格式条款,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存在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对方当事人权益内容的格式条款,必须经过修改后方可予以备案、公示。
  (三)公平、公正原则。在对格式条款审查中,既要考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照顾拟定者的正当利益,公平、公正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四)快捷、高效原则。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对申请备案、公示的格式条款,要做到积极受理、严格程序、快捷审查、及时公示,促进市场交易的发展。
  第十九条 格式条款备案监管人员要恪尽职守,依法行使职权:
  一是要坚持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对利用格式条款进行“双危害”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要严厉查处,保证合同监管职能到位
  二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申请备案、公示的格式条款严格审查,发现问题,予以纠正;
  三是坚持诚实信用,依法办事,不以权谋私。在格式条款备案监管中,树立服务型工商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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