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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限速”的必要性与畅通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7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近年来,交警部门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对辖区内的主要道路采取了限速的措施,并加大了对严重超速驾驶人的处罚力度。对此,一些交通参与者,尤其是车辆驾驶人议论频多,褒贬不一。作为一个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交警,仅就“限速”这个话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压事故、保畅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在“人、车、路”超常规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要想真正实现交通事故零增长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大量的数据资料表明,机动车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占道行驶、违章变更车道四大违章是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而超速行驶又是其“龙头”,仅超速行驶一项,就占死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还多,而且比重还有逐渐上升的趋势。要想压事故保畅通,就得先压速,只有车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速行驶,才能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公安部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双超治理,是为了更好地做到保安全促畅通的有效措施。自开展双超治理活动以来,效果极为明显,这也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事实。同时,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包括交通运输部门也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诸如百日安全竞赛、专项治理活动等等,收也达到安全畅通的目的。治理超速,一是对道路时速的设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安全第一的理念。二是对限速\"度\"的把握,总体上也是得当的,较好地处理了安全与速度、效率的关系。
三、安全与畅通是辩证的统一,车速的设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社会工程。在坚持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在我区,无论城市或乡村道路,限定时速均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以期尽可能地满足人们出行的需要。如闹市区的40公里,干线公路的50公里,但为什么仍有不少驾驶人感到“太慢”呢?种种原因,值得探讨。
(一)设计时速不等于限制时速。每条公路在设计、建道时,都有自己的设计时速理论值,这个理论值是指的在理想状态下车辆正常行驶的安全车速,这个理想状态是指车辆在行驶中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包括其它车辆、行人、天气等。然而,道路作为其公共通行的主要职能,要想达到理想状态是很难的。从目前我辖区道路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想完全达到设计时速,也是有相当的困难的。村村通道路是我区道路的又一大特色。“要想富,先修路”,因此,现有的许多主干道都是从村镇通过的,有些道路设计、建造道时想绕开村镇,但也慢慢地被村镇“包围蚕食”。预计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新建公路仍会重蹈覆辙,道路一旦建成,两侧马上就会建起众多的建筑。同时,公路附近的村庄、企业、学校为了方便工作与生活也千方百计地与主干道“接轨”,造成主干道开口众多,不堪负重,险象环生,严重地制约了车辆的正常通行,也正因此发生了大量的交通事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二)车速的设定与“木桶定律”有同工异曲之妙。“木桶定律”认为:木桶的盛水量是由最短的那快板决定的。同理,具体到某条道路、某个行驶区域车速的设定,交警部门主要分析和寻找“最短的木板”,即道路上最易发生事故的环境与因素,综合其他条件,最后确定限速值。应该说,这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不少驾驶员在主干道上之所以感到车速限速过底,笔者认为很大程度上是看“长木板”多,找“短木板”少。一方面,容易引发事故的地段,我们俗称“点”或“段”,相对整条道路来说,所占长度毕竟是极少的一部分,当驾驶员大部分时间行驶在宽、平、直的道路上而又不得不限速行驶时,有想法、甚至有怨言也是可以理解的。另一方面,当事故多发点、段又像定时炸弹般地星罗棋布,隔三差五地沿线分布时,无论开车人、管理者都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因此,在这敞开混合式的普通道路上,对车速的设定,开车人、管理者都要进行“换位思考”,做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不以偏概全。混合公路上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其它的交通参与者的多成份、不平衡性,也直接影响和制约着车速的提高。由于目前条件限制,在同一道路上,新驾驶人(经验不足、数量庞大、易发事故)与老驾驶人、快速车与低速车,白天与夜晚,交通高峰期与非高峰期,一般都是同一个限速标准,相对一些经验丰富的小车驾驶员来说感到\"委曲\"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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