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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总经理签名 侵占上千万资产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7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利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上千万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及私人公司,予以侵吞。日前,经松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1997年,张某到位于松江工业区的一家公司从事财物工作,2007年升任财务课长。2009年5月,张某感觉自己做了十多年财务工作颇有经验,且公司财务由其全权管理,动点小脑筋不会被公司发现,遂从公司的账户通过贷记凭证将64万多元转到其妻名下婚庆公司账户。

张某所在公司出账的财务管理制度是由出纳填写银行单据后由财务课长审批,再由总经理审批。为获得总经理的“审批”,张某转移资金时仿冒了总经理的签名,之后在账面上通过虚构购买原材料等项目来做平。张某认为公司的资金出入量大,只要财务检查时只看总账不看具体账册就不会出问题。

尝到甜头后,张某每两、三个月都会用同样的办法侵占公司的资金,最后一次是2012年11月,侵占了53万元。

2012年11月,该公司一员工在检查中国银行对帐单时发现,客户名单上一家名为“某婚庆礼仪公司”的企业不是公司客户,随后对此事开展了调查。同年12月11日,张某见事情再也瞒不住了,向总经理承认他拿了公司500万余元。当月,张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赃人民币250万元。

经查,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公司财务课课长期间,利用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1000余万元转移至其控制的某婚庆礼仪公司予以侵吞,将55万元转移至其妻的个人账户予以侵吞,将74万元转移至相关房产公司用于购买个人房产,侵吞总额超过1100万元。嗣后,被告人张某通过虚编记账凭证等方式将上述资金销账。检方认为,被告人张某系被害公司财务课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的财务工作,其侵占公司钱款的方式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定性为职务侵占行为,据此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的张某作为大型公司的管理人员,本应时刻牢记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的道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公司发展做贡献,为自己的前途奋斗。然而,张某却因贪念的作祟而坠入犯罪的深渊,最终受到法律严惩,自己的事业也毁于一旦。其教训深刻,发人深省。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从业者,应恪守职业道德,坚守法律底线,切莫被贪欲所惑,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同时也建议被害公司以此案为戒,加强内部管理和员工教育培训,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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