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青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3067430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订立

合同法第24条:要约期限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4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δ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案例:甲公司2008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发电称:“现有新鲜玉米500吨,?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请于接电后一周内回复为盼。 问题:
  设乙在接到甲电报后,于10月3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发现甲已将货物高价卖给并公司,问:甲丙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
  解答:乙公司可以在要约有效期内前去付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公司设立合同关系(以行为承诺)。
  既然甲公司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则在此期限内,甲公司就受此要约的约束,负有和乙公司签合同的义务。当乙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时,甲公司在要约有效期内一物二卖,已无法履行其义务,Υ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订立相关知识,合同订立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天津西青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030674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