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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欲网络招嫖开房汇钱遭恐吓 网上招嫖违法吗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9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男子欲网络招嫖开房汇钱遭恐吓

扬子晚报网11月3日讯 2日晚,男子张某通过微信异性交友群约了一名头像性感的陌生人聊天,对方流露出能提供特殊服务,他信以为真。谈好价格后,便去迈皋桥某宾馆开好房间,并支付了部分嫖资。可他等了半天也没等到“小姐”上门,对方却一直催他继续汇钱,否则就上门砍他。张某吓得只好报警。

当晚9点钟,迈皋桥派出所接到万寿附近某宾馆内的一名男子张某报警称,他在网上找小姐,谈好900元包夜,他已经支付了400元,可小姐始终没有出现,对方还要求他继续汇钱,否则就要砍他,他现在在宾馆不敢下楼。民警赶到现场时,张某才鬼鬼祟祟从宾馆房间出来,此时,他正在与对方通电话,对方催促他汇款并且声称就在宾馆门外。民警接过电话后,对方还继续恐吓,并扬言要把民警“做”了。民警在电话里提出在万寿某宾馆见面,对方就破口大骂。

可对方迟迟没有安排小姐上门,而是要求他继续汇钱。张某说自己微信里没钱了,对方就破口大骂,声称已经知道他房号了,马上上来砍他。张某被威胁后吓得不敢出门,只好报警求助。民警说,对方并非卖淫团伙,而目的是诈骗,嫌疑人甚至不在南京,抓住了招嫖者不敢声张的心理进行诈骗。民警登记备案后对张某批评教育,告诫他如果对方是真的卖淫,张某与对方交易就违法了,希望他以此为戒。张某也保证以后洁身自好,就当买个教训。

网上招嫖违法吗

网上招嫖涉及的刑事犯罪罪名有四种,量刑分别如下: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
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在网络招嫖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通过在网络上转载刊登淫秽图片、影像等吸引嫖客进入网站、增加网站点击量。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二)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在网络招嫖案中,许多嫌疑人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招嫖广告、同时,还充当嫖客与卖淫的人之间的联系,为他们嫖娼行为铺桥搭线。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一些网络招嫖案中,犯罪嫌疑人还进行了众多卖淫人员的招募、雇佣,并提供卖淫场所。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缥、打手、管帐人等。对于这种新兴的在网络上进行公开宣传为组织卖淫者提供帮助、创造条件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的方式之一。
根据《刑法》的规定,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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