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青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3067430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马来西亚警方逮捕7名恐袭嫌犯 参加恐怖犯罪的量刑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4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马来西亚警方逮捕7名恐袭嫌犯

楚秀网讯,据外媒6日报道,马来西亚警方表示,两名恐怖分子受到“伊斯兰国”组织在马国的头目莫哈末万迪的指示,准备在马国以汽车炸弹发动恐袭,并计划干案后逃到叙利亚加入“伊斯兰国”(IS)组织。马来西亚警方宣布逮捕七名潜伏在在雪兰莪与吉隆坡的恐怖分子,并指其中两人计划在马国发动汽车炸弹恐袭,其他被捕者包括四名也门公民。当局上个月在六天内逮捕这些嫌犯。据报道,大马全国警察总长卡立阿布巴卡5日下午在声明中说,警方上月21日在吉隆坡甲洞逮捕41岁的马国嫌犯和28岁的印度尼西亚籍嫌犯。

参加恐怖犯罪的量刑

我国一直以来坚定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打击恐怖主义,刑法对于组织、参与恐怖活动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刑法修正案》(九)中,更是进一步将五种恐怖相关活动列入刑事追责范围,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对于参加恐怖组织罪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恐怖组织而自愿参加,方可构成本罪。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不明真相、受骗上当而参加恐怖组织,一经发觉就表示并实际上与其脱离关系的人,则不能认定其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最初因受骗而参加恐怖组织,后来明知恐怖组织的性质后仍然不退出,甚至积极进行恐怖活动的,则当然构成本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天津西青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030674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