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青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3067430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地产开发

甘肃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状告兰州市政府违法

发布时间:2016年7月1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认为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某某公司与市府对簿公堂
  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兰州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收回,某某公司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市政府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062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简称“062号通知”),确认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
  9月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某某公司在法庭上坚持认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市政府则认为该案件属不可诉行政行为,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某某:土地使用权被收回
  庭审中,某某公司诉讼代理人认为,2000年6月20日,该公司依法取得兰州市正宁路102(15)号4681.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经市政府调查审定,准予登记,给该公司发放了第0041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3年12月28日,市政府作出《关于向兰州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将某某公司所有的该宗土地出让给兰州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年12月31日,市政府又以“062号通知”收回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但将该文件未向某某公司送达。2004年9月6日,某某公司得知“062号通知”的具体内容后于第二日向市政府递交了异议书,市政府未做答复。
  市府: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当庭答辩认为,2004年8月2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政府送达兰法执字2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市政府将某某公司正在使用的“中维大厦”所占1289.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兰州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据此,市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收回该宗土地,并依法出让给兰州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市政府的行为完全是为履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天津西青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030674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