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青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3067430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中国法院公正调解 韩国公民传来感谢

发布时间:2016年5月31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日前,海事法院海商庭成功调解一起双方当事人冲突激烈的涉外货损赔偿案件,调解款项已一次性全额给付到位。曾向法院表示“愿以生命换取设备”的韩国公民车先生对他在中国法院受到的公平待遇深表感激,自韩国传来真诚的感谢信。
        “我今后一定要学好中国话,我还会来天津做生意”
    车先生的信中除了多次提出感谢,对于案件始末的叙述还体现了他心理上的两个转变:一是对中国法院的信任由“心情沉重”到“非常感激”、“有了底”,二是对货损事故处理由 “极不理解”、“以死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到“想通了”、“对现在的结果感到满意”。
    案件初期,车先生的韩国朋友对他说:“不要在中国打官司,因为你打不赢的。”但看到法官多次现场协调、尽力帮助减少损失时,车先生“非常感激”,送礼物、请吃饭被谢绝后,主审法官的一句话让他心里“有了底”:“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我们会依法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因为你是外国人而不被保护。”车先生对法院的这种信任是他最终愿意接受调解的重要原因,他将得到的赔偿归于“秉公执法的结果”;也是这种对中国法治环境的信任,使得车先生在感谢信的结尾写道:“我今后一定要学好中国话,我还会来天津做生意。”“你们是真正的中国好法官”,这句赞扬也让我们时刻谨记:法官在审判中的言行,直接关乎中国法治的形象。
                    案件初期,矛盾激烈
    2007年1月底,韩国的车先生准备将7台注塑机运往韩国销售,在天津某物流集团公司进行装卸的过程中将一台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的设备翻落发生货损,遂将该物流公司诉至海事法院要求赔偿。因其他6台完好设备没有及时出运,3月初,车先生向被告提出尽快出运的请求。由于6台设备在货场滞留了40多天,双方就装箱、滞箱、堆存等费用产生了分歧,各不相让。3月中旬,车先生突然向法院递交了“愿以生命换取设备的决意书”,并向韩国驻华使馆和法院寻求援助,解决案外6台设备的出运事宜。原来韩国的买方因迟迟见不到货物,以涉嫌欺诈将车先生诉至韩国法院。由于案件事实以及责任需要等待货损鉴定结果来认定,本案无法在短时间内判决,但面对情绪极不稳定的车先生,承办法官意识到,如果眼下的问题不及时解决,原告就可能会采取过激的行为并导致严重的后果,可能影响我市乃至我国的形象。法官们立即赶往被告公司找到集团公司的总经理,进行协调并讲明利害,引起了该集团高层的重视,在法院的主持协调下,双方进行了商谈。由于船期紧,双方就货物的保管和滞箱等费用争议较大,而车先生提出其在韩国的财产被冻结暂时无力支付费用,为尽快解决该问题,法官提出对争议的费用由被告在诉讼中反诉行使抵销权,留待案件实体部分中一并处理的方案,最后得到了双方的赞同。
             两次开庭审理,法院主持调解
    在货损鉴定完成后,法院依法安排开庭进行审理。因为车先生委托的公民代理人对诉讼程序一无所知,诉讼能力很弱,关键性的证据——在韩国修复机器的费用发票没有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对方对机器运回韩国修理并不认可,认为费用过高提出质疑。法官在庭审中耐心的进行引导,并依法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应针对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查明案件事实,决定另定开庭日期。第二次开庭时,车先生专程来到中国,带着翻译出庭参加诉讼。合议庭给予了双方充分阐述意见的机会,体现了程序的公正,庭审结束前,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被告提出堆存费、滞箱费等与货损相抵后赔偿2、3万元,而车先生认为损坏东西要赔偿这是最正常的事情,被告为什么不赔。合议庭注意到:货损索赔20余万元的项目中,根据鉴定报告,有些零件的“更换”费用是可以用成本较低的“修理”实现的;反诉索赔的装箱等费用则存在重复、过高计算的问题。法官们多次对双方进行协调,帮助双方调整心理预期,尤其是对韩国的车先生。经过法院的反复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天津某物流集团公司给付12万元。现赔款已按期全额给付给车先生指定的代理人。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天津西青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030674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