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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闯祸”监护人担责 法官耐心说法促执结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现今乡镇公路上,十几岁的男孩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横冲直撞的现象并不少见,特别是一些经过改装后愈加轰鸣的马达声远远听到便让人心惊。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每年面对未成年无证驾驶酿车祸的案件不在少数,2013年4月8日,该院执行法官经过多次努力,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负主要责任的郭小某父母作为被执行人自觉承担了赔偿责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2012年5月9日,17岁的郭小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覃塘东龙镇往樟木乡方向行驶,遇12岁的小学生杨小某从公路右边往左边横过,郭小某避让不及,致使摩托车与杨小某发生碰撞,造成杨小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勘察现场后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小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同日,杨小某被送往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中型颅脑损失,脑挫裂伤;开放性颅骨骨折,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侧食指部分缺如。共住院32天,花费医疗费32067.93元。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小某左手十级伤残和颅脑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郭小某仅赔偿了16000元,剩余医疗费等损失拒绝赔偿,杨小某将郭小某及郭小某的父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小某在发生本次事故时未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其尚未有经济能力,所以由其监护人郭大某、陈大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次事故造成12岁的杨小某身体残疾的后果,致使杨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确需给予一定赔偿予以抚慰,根据侵权人的过程程度、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综合本案,酌定支持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生效后,郭小某及父母均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2013年2月22日,杨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及时到郭小某所在村送达执行通知书,通过郭大某了解到,郭小某早以辍学在家,平时就不听父母的教诲,喝酒惹事常要父母操心,不务正业常参与赌博不着家。发生事故后,郭小某也没正正经经找工作赚钱,还时常伸手要母亲给生活费。郭大某夫妇是恨铁不成钢,打骂均无效果,于是发誓不再管这个不孝儿子。所以赔偿杨小某经济损失的事也被晾在一边,以为只是儿子一个人的事。执行法官打开随身携带的执行法律条文,逐条逐项向郭大某夫妇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对于教育孩子的问题执行法官认为,郭小某赌博成性,没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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