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吴某原犯盗窃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在云南被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其在徽州区还有盗窃犯罪没有判决的案件,依法应与吴某在云南所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2009-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