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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学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实践与应用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内容摘要:本文结合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践,详细阐述法医临床学在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责任者处罚等方面的广泛应用,并针对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具体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与见解,认为今后应大力加强成伤机制的法医临床学研究,努力推动法医临床学在新的领域和深度上不断向前跨越发展。
关键词:法医临床学 交通事故 实践 应用 思考
法医临床学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应用十分广泛,对分析交通事故成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等方面都具有其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同时,交通事故处理实践工作出现的新情况也不断对法医临床学提出各种新问题、新挑战,必将推动法医临床学在新的领域和深度上不断向前跨越发展。
一、法医临床学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具体应用
法医临床学研究的对象是活体,涉及的内容相当繁杂,包括人的生、病、伤、残、劳动能力、智能和精神状态、责任能力、性功能、个人识别、亲子鉴定以及其他生理病理技能检测等,在解决交通事故伤者有关的法律问题具有十分关键而独特的作用,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应用十分广泛。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办理、定罪量刑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仅涉及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有两种: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当事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只要发生有致一人以上重伤的事故后果,则将面临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法律后果。如发生有致三人以上重伤的事故后果,只要当事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则将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需要再满足其他条件。显然,对于仅涉及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如所有伤者均只达到轻伤标准,则不管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如何,也不管情节如何恶劣,都不存在被追究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的要件中,除交通事故责任要件外,其中的必要条件之一是造成人员重伤,此时重伤结论即是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证据。因此,实践上对于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尤其是伤人交通事故案件,都必须对本案中的所有伤者作损伤程度鉴定,对于有人员重伤、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办理。
同时,如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作为表明人体伤害后果的重伤结论,其重伤人数的多少,必将影响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量刑轻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将“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形认定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将被处以较重刑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对于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定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准确评定其损伤程度,为交通肇事罪的立案办理、定罪量刑提供科学依据。
(二)交通事故人体损伤分析帮助确定当事人交通方式。
当事人的交通方式,对于分析交通事故成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当事人的交通方式往往成为交通事故办案过程中当事各方争议的焦点,甚至因此引发信访、上访乃至群体性事件发生,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能否顺利进行。若当事人交通方式错误认定或难以认定,必将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事故责任者逃脱法律制裁,使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因此正确认定当事人交通方式意义重大。不同的交通方式对当事人必然形成不同的人体损伤特征,全面运用法医临床学中的人体损伤分析,对于确定当事人的交通方式,有着其他学科知识所无法比拟的重要作用。从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分析,当事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乘车人,是推行自行车还是驾驶自行车、是在前行走还是横穿,当事人的损伤各有其各自不同的损伤特征,认真分析其损伤部位、损伤类型、损伤程度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现场勘查、车体痕迹检验、调查取证等证据材料可以帮助确定当事人的交通方式,从而为科学分析交通事故发生原因、正确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奠定基础,使交通肇事者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使无辜者依法得到保护,有效地维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对于两轮摩托车事故,其驾乘人员在车上的前后位置不同,发生交通事故时,摩托车驾驶员身体将与摩托车部件相接触而形成相应的特征性损伤,据此可以帮助鉴别摩托车的驾、乘身份。如人体会阴部损伤就是摩托车驾驶员身份的认定依据之一,摩托车发生事故后因受阻而突然减速,驾驶员身体因惯性作用继续保持向前运动,腹部、会阴部、大腿内侧与油箱发生碰撞、挤压、摩擦形成皮肤擦伤、挫伤,严重者可造成股骨骨折、耻骨骨折。对于摩托车乘车人,因人体与摩托车的相对位置不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摩托车的驾、乘人员身份由此可知。有人将摩托车驾、乘人员的连续致伤过程化分为四次损伤时期,认为第一次损伤即在撞击瞬间,司乘人员因惯性在座垫上向前移动撞击摩托车头引起损伤。首先前轮变形或车头歪斜一边,驾驶员紧握车把手柄的手背首先与汽车或静物撞击挫伤,部分驾驶员的胸腹部可与倾斜的把手柄、倒后镜撞击,大腿内侧与油箱两旁凸出的金属字母摩擦,造成裤腿破损与皮肤挫擦伤,阴部与油箱盖、腹股沟可与车头仪表处碰撞引起挫伤,乘员则无此损伤。换言之,在摩托车事故撞击瞬间,其驾驶员将形成与乘员完全不同的特征性损伤。

对于自行车事故而言,骑自行车与推自行车者由于人体与自行车有着不同的位置对应关系,因此形成截然不同的损伤特征。骑自行车者坐在鞍座上,会阴部、阴囊与鞍座相接触,双下肢之间有自行车管梁、轴头、脚蹬管、链轮、链条等部件;而推自行车者,则只有身体一侧与自行车相接近。当机动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时,骑自行车者会阴部、阴囊、双下肢内侧部与自行车部件接触而形成相应的损伤,由于身体上述部位的隐蔽性,推自行车者往往不会在会阴部、阴囊、双大腿根部等隐蔽部位形成损伤;同时,由于骑自行车者双足离开地面,机动车撞击人体下肢时,被撞击部位的高度也与推自行车者高度不同,因此,检验、认定自行车部件对人体会阴部、双下肢内侧部所致的损伤是推断自行车方当事人交通方式的关键环节。有学者研究提出:阴囊、会阴部、大腿内侧、膝关节内侧、内踝部损伤、下肢低位保险杠骨折为骑自行车者的特征性损伤。
对于汽车交通事故,由于汽车驾驶位周围有明显区别于其他位置的设备,如方向盘、脚踏板、仪表盘、手动操作杆等部件,发生事故时汽车驾驶员往往会留下相应的损伤特征,因此应综合人体损伤特征确定汽车驾驶员身份,重点通过胸腹部的方向盘损伤、双上肢的方向盘支撑伤、下肢的踏板损伤、膝部及双下肢的仪表盘损伤、驾驶员的安全带损伤、身体左侧的车门损伤等特征确定驾驶员身份。
总之,人体损伤分析对于帮助确定当事人交通方式意义重大,随着人们对人体损伤分析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人体损伤痕迹的价值将不断拓展,必将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三)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治疗终结的确定及亲缘关系的认定为损害赔偿问题的顺利解决提供科学依据和法律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即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与伤残等级、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者年龄直接相关,伤者伤残等级的高低决定着残疾赔偿金的高低,而伤残等级的评定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有关规定,评定人需由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显然,伤残等级评定是法医临床学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直接应用,而该国家标准的正式出台与实施,正是法医临床学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重大贡献。
同时,当事人的治疗终结,意味着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的启动或评残时机的成熟,同样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的确定。因此,当事人是否治疗终结经常成为当事各方争议的焦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这就需要应用法医临床学知识进行分析判断。
对于交通事故伤者身份不明时,查清伤者真实身份、确定亲缘关系是顺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关键环节之一。一旦伤者身份未查清、亲缘关系被误认,则其损害赔偿金额将被误领或冒领,以后伤者真正的亲属到位处理其损害赔偿事宜时,如何顺利追回被误领或冒领的事故赔款,将成为事故处理部门的负担,因此必须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而其中一种简便而有效的方法,便是应用法医临床学的亲子鉴定技术加以解决,通过人体dna检验作亲缘关系认定,以确定伤者与相关人员的血缘关系,从而为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提供可靠依据。
由此可见,法医临床学直接应用于交通事故伤者伤残等级评定、治疗终结确定及亲缘关系认定等方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科学依据和法律保障。
(四)交通事故损伤程度鉴定为处罚交通肇事者提供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在交通事故当事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致重伤三人以上时;或者当事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逸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同时致一人以上重伤的,都将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表明交通事故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至关重要,此时重伤评定结论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如所有伤者均只达到轻伤而未达重伤标准,则无须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交通违法行为只能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如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禁止其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时重伤结论不仅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同时还关系到终生禁驾与否的后继问题。如当事人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但仅造成人员轻伤,显然未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时对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就只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进行处罚,即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不存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问题,当然更谈不上终身禁驾。
总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不仅影响当事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也影响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力度,充分体现法医临床学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五)人体损伤情况分析为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参考。
不同的交通事故类型、不同的交通方式,必将给人体造成不同的损伤特征,研究这些不同的损伤类型、损伤部位、损伤程度等特征,对于完善交通事故伤者的院前抢救、正确救护、科学治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为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减少人员伤亡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参考。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与统计分析表明:摩托车事故中驾乘人员头部颅脑损伤最为多见且严重,因此应强调颅脑损伤抢救的及时快速与科学有效,通过加强对其头部的安全防护则可有效减少受伤后果,提高摩托车驾乘人员的戴盔率、正确佩带安全头盔可减少伤亡后果;追尾事故中,由于人体颈椎突然过度伸屈,容易造成颈椎骨折、脊髓损伤,现场急救时应避免加重上述损伤,事故预防工作中则可通过设计高枕座椅以防止颈椎的过度伸屈。总之,通过对不同的交通事故类型、不同的交通方式的人体损伤特征分析,可以有针对性地提高院前抢救能力和急救水平,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死亡率,并为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供决策参考,指导交警部门通过完善路面执法、提高汽车安全防护性能、强化交通参与者安全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综合管理措施落实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二、法医临床学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应用思考
交通事故以造成人体伤亡后果最为惨重,而法医临床学作为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生、病、伤、残等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正处处发挥着其关键而独特的作用,其价值与应用正不断被事故处理部门和人员所认识,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专业性如何与法医临床学的医学应用性更好地结合起来,无疑更值得思考与探索。
(一)应大力加强成伤机制的法医临床学研究。
当前法医临床学对成伤机制的鉴定并不多见,但在有些案情不是十分明了的案件中,成伤机制的分析与判断对查明案情、准确定性、妥善处理案件确是十分必要的4。如本地发生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就是依据伤者右大腿下段外侧部的皮肤挫伤及其损伤特征而予以认定的,皮肤挫伤证实该部位曾受撞击,皮肤挫伤的损伤特征(损伤高度、损伤面积、损伤之间的相互关系)证实肇事车辆与人体该部位发生撞击的事实,正是通过对其挫伤的成伤机制的分析,排除了自行摔倒的可能,确定了肇事车辆,最终使该事故得以顺利处理结案。通过损伤特征分析帮助认定当事人交通方式也是成伤机制分析与研究的结果,法医临床学的医学应用性特点决定了其必须服务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践,当事人交通方式的认定正是当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热点与难点,而人体成伤机制分析与研究又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因此应大力加强成伤机制的法医临床学研究。鉴于成伤机制的分析与判断是基于对不同类型的损伤形成机理的不同和不同的致伤物或致伤方式所致损伤的类型不同而作出的,因此在鉴定中论据要充分,论证要有力,一定要以大家公认的、比较成熟的理论为基础,作出合乎逻辑的有根据的医学判断和临床法医学结论,而不能凭想当然作出结论。
(二)应正确认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评定的区别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评定混为一谈,错误认为重伤即构成伤残,伤残必为重伤。其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评定都是对人体伤情的不同评价方式,但重伤与伤残等级的法律意义不同,适用依据、评定原则、应用领域也不同,绝对不能相互替代。重伤是对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律描述,确定的是人体损伤的法律后果,适用的依据是“两部两院”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大多应用于刑事案件中;而伤残等级是对人体损伤后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功能丧失程度的科学评价,确定的是人体残疾程度,适用的依据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评定时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只应用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民事损害赔偿案件。显然,重伤与伤残等级各有其不同的法律意义,评价目的不同,两者不能等同混用,同时,由于适用依据不同,必然导致重伤者未必构成伤残,伤残者未必构成重伤。
(三)应客观评价人体损伤特征在认定当事人交通方式的作用大小
当事人交通方式的认定,是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关键环节,需要各种证据相互支持,相互印证,通过人体损伤特征分析,可以帮助确定当事人交通方式,但不可过分依赖人体损伤特征分析,否则可能导致当事人交通方式认定错误或无法认定,从而影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客观评价人体损伤特征在认定当事人交通方式的作用大小,低估人体损伤特征对认定当事人交通方式的作用对正确办案并无益处,但过分夸大其价值同样有害,结合自己长期的交通事故处理实践,
1、牢固树立证据意识
应全面综合现场勘查、车体痕迹检验、人体损伤检验和调查取证等证据材料科学分析,使人体损伤特征分析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最终以周密完整的证据链条锁定当事人的交通方式。
2、牢固树立比较意识
必须对车上所有人员都进行全面的体表损伤检查,既不能遗漏伤者的检查,也不能遗漏死者尸表损伤的检验,应认真比较车上所有人员的损伤特征差异和共同点,通过人体损伤特征分析结合其他证据最终确定当事人的交通方式。
3、牢固树立时效意识
能在当时完成的工作决不推迟到下一刻,能在当天完成的工作决不拖延到第二天,避免现场的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或灭失、人体的损伤特征发生变化而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4、牢固树立衣着痕迹的保护与检验意识
发生交通事故时,衣着先于该部位的人体组织与其他物体相接触,并形成相应的衣着痕迹,这些痕迹的发现、检验与保护无疑将为最终认定当事人的交通方式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实践上应高度重视衣着痕迹的保护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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