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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的司机撞死人一查驾照是假的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8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法律百事通记者 赵颖

    本站讯 雇的司机祁某发生撞死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后,不但因为超速行驶而担责,而且还因其伪造驾驶证而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致使作为雇主的汽服公司损失21万余元。对此损失,汽服公司认为系祁某一手造成,诉至法院向祁某追偿全部损失。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在确认汽服公司疏于审核负有一定责任的基础上,作出祁某赔偿上海一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8.5万元的一审判决。

    2008年10月,汽服公司雇用祁某担任随车驾驶员。 10月29日,祁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闵行区剑川路交大北三门口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先生当场死亡。交警支队认定,祁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且在行驶中未按照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驾驶机动车,在事故中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09年7月22日,法院以汽服公司系祁某雇主为由,判决向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汽服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另外,汽服公司为案件调查取证、事故车辆停车、修理车辆等还支出了7000余元。

    经查实,祁某提供的驾驶证是伪造的,因此保险公司据此拒绝理赔第三者责任险14万元,致使汽服公司蒙受了巨额损失。

    汽服公司认为,因祁某存在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提供伪造的驾驶证,致使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祁某的一系列重大过错行为造成汽服公司巨额损失,理应为其过错承担赔偿义务。为此,请求判令祁某赔偿21.8013万元。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本案中,一方面,事故中祁某驾驶行为存有过错,另一方面,祁某用伪造的驾驶证受雇于汽服公司,并驾驶其不能驾驶的车辆从事运输活动,其行为系重大过失,造成了保险人拒赔该车的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汽服公司有权要求祁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关于具体金额,汽服公司雇祁某担任随车驾驶员,对其提供的驾驶证负有谨慎的审核义务,然而汽服公司疏于到相关部门核对祁某提供的驾驶证,存有一定过失,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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