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青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3067430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法规

关于印发《常德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0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根据中央节能减排、建设节约性社会的精神及建设部、省建设厅的有关建筑节能要求,我市近年来认真开展了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我市建筑节能最突出的问题是许多工程项目不按节能设计施工,擅自取消节能分部工程,使建筑节能难以落到实处,严重影响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的实现。为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圆满完成省建设厅下达给我市的建筑节能考核任务,根据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建科〔2007〕206号)、《常德市建筑节能实施意见》(常建通〔2006〕35号)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实施监管工作制定如下措施,请务必认真遵照执行。
    一、常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含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和《常德市建筑节能实施意见》(常建通〔2006〕3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的实施工作;各区县(市)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含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从2007年10月1日起,必须按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实施建筑节能。
    二、各设计单位必须将建筑节能纳入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之中,按国家有关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审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建筑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完成节能工程施工的,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得签字验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四、建设单位必须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建设,不得取消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设备、照明设备等材料和设备。
    五、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相关规范和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要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严格节能材料和设备的检验验收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验收。
    六、监理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关于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并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做好节能工程现场检验与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或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坚决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制止无效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七、工程检测机构在承接各项检测业务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认真做好建筑节能材料的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测、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等检测工作,并应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天津西青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030674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