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青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03067430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律师案例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1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3日 来源:天津西青律师     http://www.xqlvshi.com/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刑不诉〔2026〕3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2002 年 9 月 25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201112013,汉族,大专文化,学生,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住天津市西青区********。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刑事拘留,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监视居住,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 年 8 月某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途径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喃啵兔二手车门店门前时,窃取被害人翟某某挂在室外晾衣绳上的黑色胸罩、红色短袖各一件。

2024 年 9 月 13 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锦绣足道店后门,利用窗户未关之机,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足道店内,窃取张某某挂在墙上的包内的现金人民币 200 余元,以及裙子、T 恤、内裤、胸罩、袜子等衣物。

2024 年 9 月 14 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至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万兴足疗店后门,利用后门未上锁之机,推门进入被害人任某某、赵某某经营的足疗店内,窃取柜子内上衣、短裤、裙子等二十余件女士衣服,以及柜子内红色封皮本子内现金人民币 500 元。后孙某某将窃取现金用于日常花销,将窃取女士衣物存放于家中。

2024 年 9 月 18 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明知公安机关到其家中,经家属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现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盗衣物等物证;2.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3. 被害人翟某某、赵某某、任某某等人的陈述;4.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 DNA 鉴定书;6. 现场勘查、检查笔录;7. 手机数据等电子数据、辨认笔录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女性衣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的白色 iPhone 15 Pro Max 手机依法发还给被不起诉人孙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6 年 5 月 29 日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天津西青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6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03067430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